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乙OO上訴意旨略以
- 本件上訴人甲OO、乙OO上訴意旨略以:
- ㈠
甲OO部分:
- 其於民國108年8月31日主動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下稱南港分局)自首其於何時、如何加入詐欺集團之犯罪,所述事實當然包括本案之犯罪事實在內,其更積極協助警方O獲黃紀維等詐欺集團成員
- 其所犯本件犯罪,均應符合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
- ㈡
乙OO部分:
- 三、
均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
- 惟查: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甲OO3罪、乙OO4罪)各罪刑併對乙OO諭知沒收等之判決,駁回其等在第二審之上訴
- 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 並對如何認定:本件事實認定所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有證據能力
- 甲OO於108年8月31日在南港分局自述犯加重詐欺罪時,本案已據警方O覺,甲OO在該日之陳述,僅屬自白而非自首,無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得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 乙OO自詐欺集團人頭帳戶提領贓款後,輾轉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係隱匿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均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
- 四、
已對其犯罪發生合理懷疑時,即屬有所發覺
- 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自首,係指犯人在其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承認犯罪,接受裁判而言
- 所謂發覺,並非以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該犯罪為必要
- 若偵查機關依確切之根據,已對其犯罪發生合理懷疑時,即屬有所發覺
- ㈠
復通知甲OO到案說明,乃據以偵辦」
- 依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下稱土城分局)109年5月6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93706840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載:「……本分局係於犯嫌吳○毅(擔任收簿手)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中,發現暱稱『HerXXX』之人於詐欺集團中擔任車手頭(負責收水),經查O刑案移送書系統,檢視……等相關資料,始得知微信暱稱『HerXXX』之真實年籍資料為甲OO(並經詐欺集團成員犯嫌黃○維……等人指認無誤後,),復通知甲OO到案說明,乃據以偵辦」(見第一審卷第258之1頁至第258之3頁)
- ㈡
不符自首之要件,尚無不合
- 依108年度他字第7115號卷附108年8月26日吳○毅於土城分局之警詢筆錄記載,吳○毅於同年月25日同意警方O索、查扣其持有之智O型手機(IMEI號碼:000000000000000),經該分局檢視其內有微信通訊軟體(見同上他字卷第36頁),該分局勘察該手機結果,手機內微信群組「哇里XX號卷一第407、409、458至463頁)
- 佐以土城分局上開109年5月6日函所稱,警方O108年8月25日查扣吳○毅手機後,因調查該手機內微信通訊軟體,而知悉暱稱「HerXXX」者為甲OO,則警方O確切根據,就甲OO本件犯行有合理懷疑之時間,實於甲OO108年8月31日至南港分局自承犯罪之前
- 原判決認甲OO就本件犯行僅屬自白,不符自首之要件,尚無不合
- 五、
而予駁回,難認有何違法
- 按一人犯數罪之相O連案件,分由數同級法院管轄時,是否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而合併審判,屬法院得依職權決定事項
- 乙OO固於109年6月17日、同年7月3日具狀向原審聲請就其所犯分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未審判終結案件,能合併審理(見原審卷第41、45頁),因上開各案與本案繫屬審級不同,原判決以其聲請無理由,而予駁回,難認有何違法
- 六、
自屬裁量權之適法行使,難指為違法
- 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範疇
- 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判決以乙OO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量刑,尚屬妥適,而予維持
- 既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或裁量濫用,自屬裁量權之適法行使,難指為違法
- 七、
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量刑裁量之職權行使及已說明之事項,以自己之說詞,指摘原判決違法,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
- 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
- 一、 理由
- ⒈ 理由 | 本件上訴人甲OO、乙OO上訴意旨略以 | 乙OO部分 | 證據能力
- 三、 理由 | 本件上訴人甲OO、乙OO上訴意旨略以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 刑法第62條前段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 四、 理由 | 本件上訴人甲OO、乙OO上訴意旨略以
- 六、 理由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