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OO有其事實欄所載之強盜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依刑法上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上訴人犯強盜罪,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並諭知相關沒收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及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
- 已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
- 並就上訴人否認有強盜犯行及有取得財物,其辯詞不可採之理由,及上訴人之犯罪情狀難認有顯可憫恕之情形,尚與刑法第59條規定有間等由(見原判決理由貳、二、㈢),分別予以指駁及說明
- 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量刑職權之行使有濫用,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二、
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上訴意旨仍謂:原審未予釐清案發時其自身與告訴人楊O伊、王O玲(下稱告訴人2人)究竟攜有多少財物,以查明其有無強盜行為及由告訴人2人處獲得財物
- 又其於審理期間主動配合訊問,並無隱瞞案情,應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 原審未予調查及予以酌量減輕其刑,自屬違法等語
- 均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就相同證據資料而為不同之評價,且重為事實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