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壹、
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上訴人即被告甲OO(下稱被告)部分: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維持第一審判處被告如其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1、3至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4罪刑(編號5部分為未遂),及附表一編號2所示轉讓偽藥1罪刑,暨諭知相關沒收銷燬、沒收及追徵之判決,並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之判決,而駁回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後,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0年8月18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 貳、
乙OO上訴部分:
- 按刑事案件之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
- 本件乙OO係於110年8月5日收受原審判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355頁),其20日之上訴期間算至同年月25日即已屆滿,惟其遲至同年月27日始具狀聲明上訴,有原審法院收受書狀章戳可證(見本院卷第37頁),雖其上訴書記載「本乙OO於110年8月10日收受判決正本」,惟與卷內資料不符,依上開說明,顯已逾20日之法定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
- 壹、 理由 | 上訴人即被告甲OO(下稱被告)部分
- 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
- 貳、 理由 | 乙OO上訴部分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