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其事實欄所載之妨害性自主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犯乘機性交罪,經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後,處有期徒刑2年6月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及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
- 已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
- 並就上訴人否認有乘機性交犯行等語,辯稱其僅以陰莖磨擦被害人甲女(成年人,姓名詳卷)屁股及撫摸伊胸部,並未插入甲女陰O,至多僅成立乘機猥褻罪等語,其辯詞不可採之理由,予以指駁
- 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量刑職權之行使有濫用,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二、
原審認事用法均有違誤等語
- 上訴意旨仍謂:其只有以陰莖磨蹭甲女外陰部數分鐘,兩人因身體磨擦產生性刺激,甲女陰O因而滲出些微白色液體,導致其2人體液混合,事屬平O
- 又其為八旬老翁,血氣已衰,亦不可能如證人乙女(姓名詳卷)所述見其前後抽插甲女達4、5分鐘之久,而甲女處女膜仍能保持完整,此亦有違常理
- 原審認事用法均有違誤等語
- 三、
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惟查:證據之取捨及證據之證明力如何,由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此項自由判斷職權之行使,倘係基於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者,即屬合於經驗法則
- 苟本於理則上當然之定則所為之論斷,即為合乎論理法則,均不容任意指為判決違背法令
- 原判決已於理由貳、一、㈡內詳為說明,如何依據現場目擊證人乙女、甲女之父(姓名詳卷)於偵、審中證述有見上訴人站在甲女後方,對著已脫褲之甲女為前後抽插動作,再佐以甲女靠近陰O口之小陰唇經驗傷有明顯紅腫,其陰O口有些微白色液體滲出,且上訴人生殖器及內褲上均檢出與甲女體染色體相符之DNA-STR型別等情,認定上訴人確有將其陰莖與甲女之陰O接合
- 暨係綜合證人乙女及甲女之父目睹上訴人於甲女身後以陰莖對甲女屁股部位反覆前後晃動之證詞,及以科學鑑定甲女因陰O口白色液體滲出而與上訴人之體液已有混合,暨依據其他相關證據而為判斷
- 經核俱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原判決採證認事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任意推定犯罪事實、違背證據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 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就相同證據資料而為不同之評價,且重為事實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至其另提出已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內容支付賠償金額資料,指摘原判決未及審酌其此部分犯罪後之態度等情,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 綜上,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