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且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
-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甲○○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5罪刑(即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5所示,並均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已載敘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所為論斷,核無悖於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且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
- 三、
即屬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合法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 按刑之量定,屬為裁判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 O原判決係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審酌其不循正途賺取財物,竟圖私利為本案犯行之惡性、所生危害非輕,但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所生損害、所得利益,及其職業、家庭生活且有一女待其扶養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為刑之量定,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經核其所處之刑及所定應執行刑,既在法定刑之範圍內,且無違反罪刑相當、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情事,即屬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合法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 四、
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上訴意旨僅謂:伊之前有正常工作,係因車禍受傷後求職屢屢碰壁,致有本案犯行,但犯後已坦承不諱,並配合調查、主動供出共犯以爭取減輕刑責之機會
- 又伊有已4個月的女兒需要扶養,請予從輕量刑的機會云云,而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揆諸前揭說明,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五、
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 綜上,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又本院為法律審,本件且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上訴人請求本院從輕量刑乙節,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
- 罪名法條
-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甲○○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5罪刑(即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5所示,並均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已載敘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