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云云
- 上訴人甲OO上訴意旨略稱:被害人即代號AE000-S000000000之少年(民國90年12月生、姓名詳卷,下稱甲○)於偵訊時已證稱:上訴人在檢查其身體過程,並未曾施予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之手段,其甚至於過程O曾要求上訴人能去清洗陰莖再行口交等語
- 而證人丙○○(名字詳卷)即甲○之男友針對卷內甲○與上訴人於108年10月29日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是何人傳送予上訴人之情節,先稱係甲○回來伊才看到,嗣又謂是甲○唸出來,伊代為打字傳送的等言,前後反覆
- 參諸案發後是由上訴人開車載甲○回家,甲○事後亦無受傷痕跡,足見本案客觀上並無足以壓抑、妨害或干擾甲○性自主決定乙節,原判決竟論處上訴人涉犯強制性交罪刑,自有違反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云云
- 三、
惟查:
- ㈠
上訴人成年人故意
- 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確有其事實欄九、㈡所載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第二審上訴,已詳細說明其採證認事的理由
- 所為論斷,亦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
- ㈡
予以指駁,說明
- 證據之評價,亦即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係由事實審法院依其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本其確信裁量判斷,倘不違反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難僅憑自己主觀,遽指違法,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的適法理由
- 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已供承於案發時地要求甲○為其口交之情節
- 及證人甲○、丙○○之證詞
- 再參酌卷內上訴人與甲○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等證據
- 並就上訴人否認強制性交之辯解,認不足採信,予以指駁、說明:
- 1.
妨害或干擾其性自主決定意思
- 甲○於案發當時尚屬少年,其單身一人於深夜被首次見面之上訴人帶往臺北市「欣和旅社」,身處陌生環境,往來行動均需依賴O訴人,自不能以其未積極反抗或逃離現場,即謂甲○與上訴人係出於合意性交,則甲○當時所面臨之狀態,客觀上已足以壓抑、妨害或干擾其性自主決定意思
- 2.
而足資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
- 雖甲○於上訴人「檢查身體」之過程O,有遭上訴人之話術說服,並請上訴人清洗下體,上訴人且未對甲○施以強暴、脅迫等手段,甲○亦未受傷等情,惟此既係上訴人先行製造一個令甲○陷於難以逃離之狀態,使甲○性自主決定自由受到妨害,仍屬違反甲○之意願
- 況上訴人亦自承甲並未答應做「定點」(即性交易)工作,則上訴人有何理由逕對甲○「檢查身體」,復要求甲○為其口交?再案發時為凌O時分,甲○既係少年,又對臺北地區不熟悉,則其於事後由上訴人開車搭載返回住處,難認有何違常,而足資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
- 3.
上訴人確有上述成年人故意
- 丙○○於第一審所為證述,雖有上述前後不一之情形,惟此係因其於接受詰問時,距案發之時O久,難免淡忘所致,其嗣後經辨明而回復記憶所為之證述,仍屬可採等旨
- 因而認定上訴人確有上述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之犯行
- 以上各情,乃原審於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後,本諸合理性裁量而為前開證據評價之判斷,經核並未違反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
- 上訴意旨仍執前開陳詞,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
- 經核係以片面說詞,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並已於理由內說明的事項,漫事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的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四、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綜上所述,應認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五、
已先行確定,附此敘明
- 至原判決關於其事實欄一至八及九、㈠部分,均未經上訴於本院,已先行確定,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