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更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改判諭知該部分無罪,固非無見
-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甲OO有罪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該部分無罪,固非無見
- 二、
否則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卷查
- 按無罪之判決,依法應記載其理由,是對於被告被訴之事實及其不利之證據資料,如何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均應詳述其理由,否則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 卷查:
- ㈠
不無理由欠備或悖於證據法則之違法
- 補強證據乃為增強或擔保「實質證據」證明力之證據,是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只須補強證據與證明主要事實存否之實質證據(被害人之證述)相互利用,綜合判斷能保障實質證據之真實性,並非虛構者,即足當之
- 而性侵害案件具有隱密性,蒐證不易,為保障被害人權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除於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以即時O理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暨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O與提供法律服務等事項外,並於第8條明定一定人員(例如教育人員等)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負有向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
- 而被害人於案發前後之相關反應,既為協助法院判斷被害人證述可信度之事證之一,則具體個案之通報權責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且其知悉或處置經過,自足以影響實質證據(被害人證述)證明力高低之判斷
- 本件起訴事實,係因A女(被害人,民國00年0月出生,人別資料詳卷
- 案發期間為5歲以上7歲未滿之幼女)班級之愛心媽媽向輔導組長反應A女對於男女性事之言談內容超齡成熟,經輔導老師黃○○(人別資料詳卷)實施訪談,A女表示老師準備的書本「我的小雞雞」及「我從哪裡來,告訴你關於出生的一切秘密」,她都知道,因為與被告一起看電腦的影片,知道男生的放到女生的那邊抖動抖動,女生會很開心,且用手比動作,將一隻手的食指插入另一隻手的拳頭裡,另表示其脫光與被告一起睡覺、互相撫摸,感覺很開心,黃○○因而認為異常,向主任報告,決定通報,此據黃○○證述在卷(見他字卷第45至46頁、第一審侵訴字卷二第34至52頁)
-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許O屏、安O中心社工李O如亦分別證述因本案通報後,於104年4月下旬或5月初(乙OO首次訊問A女前)見聞當時未滿7歲之A女陳述「爸爸(指被告)會把生殖器放在我尿尿的地方外面,…(有沒有穿衣服或褲子)沒有,(爸爸把生殖器放在尿尿地方外面做什麼)爸爸就是碰來碰去」(見他字卷第39頁許O屏證述)、「陰O路及安O貝爾…,是恐怖的事,是要讓大人混淆的事
- …我知道這樣是不對的,但我很愛我的爸爸,我們在愛的時候,我的靈魂會跑出去,在客廳、浴室我們都沒有穿衣服,...有時爸爸想要舒服的時候,我會抱著爸爸」等說詞(見他字卷第38頁李O如證述內容)及因而循線查悉上情之經過(見他字卷第37至40頁、第一審侵訴字卷二第145至151、165至167頁)
- 是黃○○等基於其感官知覺之直接作用,證述見聞A女案發後行止及本案通報、查獲經過,若係用以證明A女相關行止、供述存否或前述通報查獲經過(而非憑以證明所聽聞之A女傳述屬實),即與A女之證述分屬不同之獨立證據,並非傳聞證據或聽聞自A女傳述之累積證據
- 原判決未依本院前次發回意旨,究明黃○○等相關證人所述各情與案內其他事證綜合判斷,能否佐證A女與相關證人接觸時之心理或認知、或遭受性侵害後所受影響,而補強A女指訴內容屬實,逐一釐清論敘,即遽以黃○○等人所述見聞情形均係聽聞自A女之傳述,無從為A女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逕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不無理由欠備或悖於證據法則之違法
- ㈡
難認無理由欠備之違法
- A女於104年5月5日乙OO首次訊問時,未經誘導或暗示即自行陳明:「(妳知道什麼是生殖?)知道,就是生寶寶的事」、「(那妳有做過生殖的事嗎?)有過」「(那妳怎麼做?)就是爸爸在外面碰來碰去」、「(什麼在外面碰來碰去?)剛剛講過了
- 就是爸爸的小雞雞」、「(爸爸的小雞雞在那裡的外面碰來碰去?)我的重要部位」等語(見他字卷第16至17頁),並陳明其親身經歷被告生殖器碰觸其重要部位(指外陰)之感覺為「毛O的感覺、軟軟的感覺」(見他字卷第17頁及偵字卷第18頁)、「熱熱、溫O、軟或硬」(見偵字卷第81頁)
- 且經乙OO囑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對A女進行精神醫學鑑定結果,除對於A女之認知、記憶及表達能力,認定:A女之魏O幼兒智O測驗全智商98,相O於同年齡孩子,落於正常且中等範圍,對於語言表達及理解能力佳,在語文歸納表現及詞彙使用精準度為其明顯優勢,能充分陳述一件事情的來龍去脈,也能描述事件的時間先後順序、前因後果,並已有時間及空間概念,能描述出人、事、時O地、物,亦有足夠之記憶能力,能夠記住相當長一段時間以前她所經歷的事情,並在詢問時,針對詢問內容做出清楚的陳述外
- 另針對A女指證各情是否可能受引導或暗示一節,依其兒童O少年精神醫學之特別知識經驗,根據A女身心發展情形,說明其判斷意見為:雖然未成年人相O於成人,比較容易受到暗示或誘導
- 但研究也顯示,要植入完全不存在的事實,並不容易
- A女個案雖然顯得討好,但所陳述的經驗,和性有關的細節和內容,遠超過一般同齡兒童O性知識
- 所描述「爸爸」(指被告)生殖器形狀、撫摸與手淫的動作細節也很生動
- 這樣豐富清楚的細節或內容,若不是親身經驗,很難自行編造或幻想,也很難是受到某些無意間的暗示或詢問過程O一些較為直接或引導的問句就能引發這樣的內容
- 又A女對於被告具有正面,至少是矛盾的情感,因此從動機和能力來說,也很難歸因A女是為了自己其他目的而編造前述內容
- 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4年12月1日函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之兒童O少年司法精神醫學鑑定報告可稽(見偵字卷第117、126至129頁),而不失為獨立之證據
- 至該鑑定報告關於「三、個案對欲鑑定案件之描述」部分,雖列載A女「否認有手指侵入性器官,也否認有除了手以外其他的地方碰觸」等詞,但亦記明:A女表示被告當時褲子是脫下來的,有看到他的重要部位
- 且描述被告生殖器的模樣,並表示他的重要部位(生殖器)有碰到她的(按指A女)胸部、尿尿的地方...各情(見偵字卷第128頁)
- 是事實審法院對於被告據此為彈劾證據之相關辯詞,仍非不可基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卷證資料,本其自由心證,作合理之比較,然後敘明其取捨判斷之理由
- 乃原判決未綜合前述鑑定意見相關內容及其他證據資料,詳予研求說明前述事證對於A女指證憑信性之判斷有無影響,即逕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之兒童O少年司法精神醫學鑑定報告,僅係用以證明A女具有記憶及陳述能力,無從採為A女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難認無理由欠備之違法
- 三、
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以上或為乙OO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