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更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刑
-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甲OO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刑(處有期徒刑4年3月)
- 三、
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 按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乃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如其取捨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 查原判決係綜合卷內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所得,並採取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自白,佐以證人即共同正犯謝O璋(因共同犯罪,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張O元(因幫助上訴人等犯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刑在案,並因係依上訴人之供述而查獲張O元,原判決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對上訴人本案犯罪予以減輕其刑)、邱O山分別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所為與上訴人之自白相符之供證,暨卷內與上訴人之自白及上開證人不利上訴人之證詞相符部分之證據資料,依法認定上訴人有其事實欄所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已載敘所憑之證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
- 並就上訴人主張張O元為本案之共同正犯乙節,認不足採,亦依卷內證據資料詳予指駁及說明
- 所為論斷,且無悖於論理與經驗法則,復無認定事實未憑證據及判決理由矛盾或理由不備之情形,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 四、
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明O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並謂:伊不否認有與共同正犯謝O璋共同犯本件犯行,然伊O警詢及偵查中一致之供述,與謝O璋在審理中,及證人張O元在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內容顯不一致,且謝O璋就本案事實多有推諉隱瞞,證人張O元之證詞也避重就輕,乃原審竟謂上訴人之自白與上開證人之證述大致相符,其判決顯有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之違誤云云
- 核係持憑己見,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於判決結果無影響之枝節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
- 揆諸前揭說明,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五、
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