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即難謂適合,自難准許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的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的程式,予以駁回
- 又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 倘其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在客觀上非屬具體之理由者,仍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毋庸再定期間命補正具體理由,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前段之規定及第361條之立法理由說明自明
- 其中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雖不以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為必要,但如僅泛言原判決認事錯誤、用法不當、量刑失衡,卻無實際的論述內容,即難謂適合,自難准許
- 二、
並無違背法令的情形
- 本件原判決就上訴人甲OO(原名周O鎗)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9罪),以上訴人第二審上訴的理由,僅泛稱:「判刑太重,並不符合判刑之比例」等語
- 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究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認非屬得上訴第二審的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的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的上訴,已詳敘憑以認定的理由
- 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的情形
- 三、
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泛言:上訴人祇辦理工商O記,未涉發票買賣,法院未傳訊買受人顯然不當
- 且上訴人已因犯同類案件遭判刑、執行,本件再量處有期徒刑2年2月實屬過苛,不符罪刑相當、比例原則等語
- 核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以其第二審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如何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情事,僅執陳詞,否認犯罪事實,空泛指摘原判決不當,自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
- 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 二、 理由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72條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