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更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 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甲OO(個人資料詳卷)有原判決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2、5、6所載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該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犯以藥劑強制性交3罪(即附表編號1、2、6部分)、以藥劑強制性交未遂罪刑(即附表編號5部分),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 三、
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按刑事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利,乃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所享有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且亦屬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
- 為確保被告對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就其指述被告不利之事項,接受被告之反對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 例外的情形,僅在被告未行使詰問權之不利益經由法院採取衡平之措施,其防禦權業經程序上獲得充分保障時,始容O援用未經被告詰問之證詞,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
- 於性侵害案件,司法院釋字第789號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之解釋文亦明揭此旨
- 而被告之防禦權是否已獲程序保障,亦即有無「詰問權之容O例外」情形,應審查:⑴、事實審法院為促成證人到庭接受詰問,是否已盡傳喚、拘提證人到庭之義務(即學理上所謂之義務法則)
- ⑵、未能予被告對為不利指述之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是否非肇因於可歸責於國家機關之事由所造成,例如證人逃亡或死亡(歸責法則)
- ⑶、被告雖不能行使詰問,惟法院已踐行現行之法定調查程序,給予被告充分辯明之防禦機會,以補償其不利益(防禦法則)
- ⑷、系爭未經對質詰問之不利證詞,不得據以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或主要證據,仍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該不利證述之真實性(佐證法則)
- 在符合上揭要件時,被告雖未行使對不利證人之詰問權,應認合於「詰問權之容O例外」,法院採用該未經被告詰問之證言,即不得指為違法
- 卷查證人即被害人A女(代號0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於警詢、偵查中為不利於上訴人之指證,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聲請傳喚其到庭詰問,然證人A女於民國109年8月10日業已遷出國外,現住居所不明,致未能於事實審法院踐行對質詰問,原審法院亦無從傳喚、拘提證人A女到庭,可知上訴人就A女不利之證言未能於事實審法院踐行對質詰問,係因不可歸責於法院之事由
- 又原審於110年2月25日之審理期日,就證人A女之偵查筆錄,依法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提示、告以要旨或宣讀,並詢問有何意見,賦予上訴人充分辯明之機會(見原審卷第148頁),原判決併已敘明證人A女於偵查中不利供述,如何與其他補強證據調查結果相符,並非以該不利供述作為認定上訴人本件犯行之唯一證據
- 依上揭說明,上訴人於事實審法院固未對證人A女行使對質詰問權,然原判決採用該未經對質詰問之偵查供述為證據,已合於容O例外之情形,自不能指為違法
- 上訴意旨謂,A女傳喚未到非可歸責於法院,惟亦不可歸責於上訴人,原判決未賦予上訴人防禦機會逕為不利認定,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司法院釋字第582號、第789號解釋之違法云云,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四、
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採證認事,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對證據證明力所為之判斷,並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 且法院認定事實,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必要,其綜合各項調查所得之直接、間接證據,本於合理的推論而獲致確信之心證,要非法所不許
-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以藥劑對A女為強制性交(3次)、強制性交未遂(1次)之犯行,係依憑上訴人於第一審一度之自白、證人A女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詞,以及卷附事實審法院勘驗上訴人自錄性侵過程O影光碟畫面之勘驗筆錄、晨暘診所函等證據資料,逐一剖析,相互印證
- 且就如何認定上訴人係使用藥劑而犯,敘明錄影畫面所呈性侵過程O別長達36分、1小時20分、13分2秒、3分14秒,過程O上訴人擺弄A女動作劇烈,A女甚至掉落床下再由上訴人拉上床,俱毫無任何反應,佐以A女所證期間「從入睡到醒來都特別沒記憶,而且早上起來都是頭先撞到地板,四肢無力、痠痛,有嘔吐情形並常暈眩、注意力不集中」、「有幾次覺得睡前頭就開始暈眩,身體狀況變差,一早醒來也都不記得前一晚的事」、「那O時間,我每天都感到頭暈、記憶力不好,睡前都O頭暈,沒有意識,醒來就是隔天早上,一起床全身都沒有力氣,人都O直接倒在地上,頭撞到地板,還會嘔吐」之情形,與晨暘診所函復上訴人領取伏眠膜衣錠及克癲平之安O藥物,服用後常見之副作用,伏眠膜衣錠為白O嗜睡、短期記憶力受影響、夢遊、食慾增加,克癲平為白O嗜睡、肌張力過低或無力、暈眩、反應遲緩等情,互核相符,足為上訴人於第一審使用藥劑犯強制性交自白之補強證據
- 又就A女所述上開精神狀態不佳之時間,與上訴人供稱本件犯罪時間,雖未盡一致,A女應O受藥物影響而為之概括陳述,如何不影響其證詞之可信性,並且如何認定本件行為時間
- 以及錄影雖未攝得上訴人餵食A女藥物之畫面,如何不足為上訴人有利認定等旨,亦皆於理由內詳為論述
- 所為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佐證,並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亦無認定事實未依證據、違背證據法則之違誤
- 凡此概屬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判斷證據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
- 又原判決採用A女上開所為意識不清、暈眩、醒後頭撞地板、嘔吐之證詞,乃A女個人之親身經歷,原判決執以資為上訴人使用藥物之佐證,亦非以A女個人之臆測為證據,洵無違誤
- 上訴意旨謂:A女所為證詞為臆測之詞,錄影並未攝得上訴人餵食A女安O藥之影像,原判決未調查其他補強證據,僅依A女之證述及勘驗光碟筆錄,逕認上訴人以藥劑強制性交之犯行,有違反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
- 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抑單純為事實上之爭辯,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五、
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以上及其他上訴意旨,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
- 一、 理由
- 三、 理由
- 憲法第16條
- 憲法第8條第1項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
- 司法院釋字第789號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之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582號,第789號解釋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