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8罪刑(即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均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併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載敘其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所為論斷,核無悖於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且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 三、
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按刑之量定,屬為裁判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 查原判決已敘明,第一審判決係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審酌其不循正途賺取財物,而圖私利為本案犯行之惡性、所生危害非輕,復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及給予賠償,但念其犯後即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參與分擔之角色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為刑之量定,復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其行為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上訴人施O矯正之必要程度,就其所犯各罪定執行刑為2年4月
- 經核所處之刑及所定應執行刑,既在法定刑之範圍內,且無違反罪刑相當、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情事,而予維持等旨
- 核屬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合法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 上訴意旨僅謂:伊犯後態度良好,且有一4個月大的女兒需要撫養,請予從輕量刑的機會云云,而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揆諸前揭說明,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四、
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 綜上,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又本院為法律審,本件且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上訴人請求本院從輕量刑乙節,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
- 罪名法條
-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8罪刑(即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均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併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載敘其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