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已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妨害性自主6次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所為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上訴人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6罪,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後,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諭知相關沒收(僅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4部分)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 已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
- 二、
與被害人A女(姓名、年籍詳卷)為男女朋友
- 上訴意旨乃謂:其並無犯罪前案紀錄,與被害人A女(姓名、年籍詳卷)為男女朋友,在交往期間未能克制情慾導致犯罪,尚非罪大惡極
- 且始終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即A女之母(姓名詳卷)達成調解,已履行部分賠償,原審顯係受A女之母陳述之影響而量處如前之重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致其無法受緩刑宣告,量刑顯然過苛,原判決自有量刑失當之違法等語
- 三、
其上訴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惟查:刑罰之量定及定應執行刑,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全部判決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倘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說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而為刑之量定,及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O,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O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O,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而定應執行刑
- 若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其權限,即無違法
- 原判決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於理由貳、三、㈡內詳為說明如何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形而為刑之量定及定應執行刑
- 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核屬原審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
- 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量刑失當,自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 其上訴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