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一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基於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基於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6日晚間9時1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120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109年6月6日晚間7時5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街XX號前,攔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 二、
執行或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完成戒癮治療與否而受影響
- 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又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
- 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要旨參照)
- 而同時修正公布、並於110年5月1日生效施行之同條例第24條第1、2項規定,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撤銷後,原應「依法追訴」,修正為應O續「偵查或起訴」,則依新法規定之附條件緩起訴處分與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顯已無法等同視之
- 是以修正後第20條第3項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施用毒品罪經起訴、判刑、執行或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完成戒癮治療與否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8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於99年8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5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另於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678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於107年1月1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7年1月11日起至108年7月10日止,被告並於108年1月10日以前完成戒癮治療,前開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 然被告於上開緩起訴戒癮治療期間之107年3月6日上午10時26分前120小時及26小時期間,再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顯見實際上被告未完成戒癮治療
- 該次施用毒品,雖經同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103號再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惟後經撤銷,而未能完成戒癮治療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 被告於此間雖陸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刑罰,然迄今並無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執行
- 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於109年6月6日晚間9時1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120小時內之某時,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距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即99年8月5日後,已逾3年甚明
- 依前揭二之規定及說明,本案即應由檢察官視個案情節,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裁量是否繼續偵查,不得逕行起訴,本案訴追條件即屬欠缺,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 原審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以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據
- 然原審未及審酌適用上開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而為罪刑之宣告,即有未合
- 被告上訴意旨主張其有心戒毒,復有高齡母親待養,而請求輕判等語,雖屬無據,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為本院依職權所審認,即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崔秉君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二、 理由 | 新舊法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要旨參照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
- 三、 理由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