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一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O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 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OO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拘役59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更正「你娘卡好」應為「幹你娘卡好」,餘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
被告缺乏故意
- 被告上訴意旨略以:監所戒護被告就診,特別優待3副手銬、1副腳鐐、5位管理員,居心叵測,反之被告缺乏故意之構成要件,被告才為真正被害人
- 被告受憲法保障,本得申請病歷,口出穢言係不爭事實,但不是在罵原告,是因為原告毆打被告,被打痛才講髒話,檢察官背離犯罪推論法則及舉證責任,又原告間互相作證之瑕疵,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與事實不符云云
- 三、
本院查:
- ㈠
當屬公然侮辱至明
- 按刑法上之名譽,為保護人之內在及外在價值之法益,前者為其受憲法所保障之人性尊嚴,後者為受人類社會尊重之權利
- 是以,若公開發表言論之目的並非以閱聽者所理解之事實進行評論,而僅係在貶抑言論指涉對象,特別是使用社會大眾所排斥、禁忌使用之諸O髒話等言語,而侵害言論接受者之人性尊嚴時,既非善意發表言論,更無刑法第311條之利益衡量適用,當屬公然侮辱至明
- ㈡
其再聲請傳喚證人李O昌,殊無必要
- 查被告甲OO如何在戒護就診之醫院公開場合口出「你娘雞掰」、「幹你娘」及「幹你娘卡好」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江O剛及徐O揚一事,除經其自白外,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江O剛及徐O揚於原審審理結證在卷,且有原審勘驗密錄器檔案之勘驗筆錄及檢察官之勘驗筆錄存卷可憑,尚非單以證人二人之證言為憑,並有密錄器以機器功能,攝錄或截取實物形貌而形成之圖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紀錄,可資佐據,是被告犯行明確
- 其再聲請傳喚證人李O昌,殊無必要
- ㈢
被告公然侮辱之舉措灼然已見
- 被告在監執行,因病戒護至外就醫,就能否當場為病歷申請,如有意見,或可循監所管理機制,或可以適當言論評論,其捨此不為,以社會生活間所不允使用之髒話「你娘雞掰」、「幹你娘」及「幹你娘卡好」,在公開場合對告訴人出言,不特非出於善意,益見其發言目的只在毀損貶抑告訴人之名譽,被告公然侮辱之舉措灼然已見
- ㈣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綜上所述,被告猶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朱秀晴提起公訴,檢察官越方如到庭執行職務
- 事 實
- 一、
而當場侮辱公務員
- 甲OO為法務部○○○○○○○○○○○○○○)之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經臺北監獄戒護科管理員江O剛及徐O揚戒護前往林口長庚醫院(址設桃園市○○區○○街XX號)就醫
- 同日中午12時24分許就醫結束準備返回監獄時,甲OO因不滿無法當場申請病歷,而必須透過監獄提出申請,於江O剛及徐O揚戒護被告離開醫院時,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得見聞之門O候診區及醫院外候車處,對依法執行職務之江O剛及徐O揚辱稱「你娘雞掰」、「幹你娘」及「你娘卡好」等語,足以貶損江O剛及徐O揚之人格,而當場侮辱公務員
- 二、
徐O揚告訴暨法務部○○○○○○○告發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江O剛、徐O揚告訴暨法務部○○○○○○○告發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壹、
程序部分:
- 一、
且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規定
- 本案戒護人員之密錄器檔案,係依機器之功能,攝錄人物行動、言詞所形成之電磁紀錄,並非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非屬傳聞證據,且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規定進行調查,得採為判決基礎
- 二、
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稱法定例外
- 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刑事訴訟法第212條定有明文,故檢察官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稱法定例外,經踐行合法之調查後,得採為判決基礎
- 本案檢察官及本院就上開密錄器檔案內容製作之勘驗筆錄,已踐行合法之調查程序,得作為本案判決之依據
- 三、
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 其餘本判決援引之證據,均係依法定方式取得,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被告甲OO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 四、
故被告之聲請應予駁回
- 被告雖聲請傳喚臺北監獄管理員李O昌、黃O益為證人,證明被告權益受侵害
- 聲請傳喚108年12月24日當日曾協助戒護之其餘3名管理員,證明被告遭毆打
- 聲請調閱臺北監獄停車場及偵訊室錄影檔案、調閱長庚醫院監視錄影畫面
- 聲請傳喚臺北監獄委託之計O車司機為證人
- 惟依告訴人於本院之證述、密錄器影像,本案犯罪事實已臻明確,且密錄器檔案內容,包含被告就醫結束至戒護上車之間過程,足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發生前後之經過,無再行調查其他證據之必要,故被告之聲請應予駁回
- 貳、
實體部分:
- 一、
被告辯稱
-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然坦承於告訴人江O剛及徐O揚戒護離去時,辱罵「你娘雞掰」、「幹你娘」及「你娘卡好」等語,惟否認有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時我想要申請病歷,但戒護人員表示要透過監獄申請,我認為他們是在找我麻煩,侵害我的權利,且他們在戒護我離開時,弄得我很痛,我才會說這些話,我並不是刻意針對江O剛及徐O揚,我講這些話一方面是要制止他們,一方面是口頭禪等語
- 二、
經查:
- ㈠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 被告為臺北監獄之受刑人,告訴人江O剛及徐O揚為臺北監獄戒護科管理員,被告於108年12月24日經戒護前往林口長庚醫院就醫,同日中午12時24分許就醫結束,告訴人戒護被告離開醫院時,被告在門O候診區辱罵「你娘雞掰」,另於醫院外候車處辱罵「幹你娘」及「你娘卡好」,此為被告所承認,核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服務證影本、本院勘驗密錄器檔案之勘驗筆錄及檢察官之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易卷第126-138頁、第145頁、第175頁、地檢署他卷第85-89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 ㈡
被告雖提出前開辯解。惟查:
- ⒈
辱罵告訴人2人
- 證人江O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被告表示要申請病歷,我說要透過戒護科專責人員,我們只負責戒護就醫,依規定不能帶他去找醫生,後來被告就開始對我咆哮,說我故意找他麻煩,並辱罵「幹你娘」
- 被告在講這些三字經時,是很大聲對著我及徐O揚
- 我們戒護就醫,依規定就要上銬,對被告是以單手銬在輪椅上,避免脫逃或攻擊民眾,在這過程O我們都沒有使用強制力
- 後面要上車時,將被告的手銬從輪椅上解開,這時候才有使用強制力將被告推上車,因為被告不願意上車等語(見本院易卷第127-132頁)
- 證人徐O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就醫結束後,被告為了申請病歷的事情與我們發生爭執,被告在離開診間時有講「你娘雞掰」,是對我和江O剛說
- 後來我們聯絡戒護就醫的計O車前來,被告不願意上車,就罵三字經,我們表明要用強制力帶離,將被告架上車過程O,被告又大罵「幹你娘」
- 被告辱罵時,非常大聲,是以咆哮的方式大喊,是對我們辱罵等語(見本院易卷第134-137頁)
- 可見被告係在告訴人執行戒護勤務過程O,辱罵告訴人2人
- ⒉
故被告辯稱不是刻意針對告訴人辱罵等語,不足採信
- 再參本院勘驗戒護人員密錄器檔案之結果及檢察官勘驗筆錄擷圖,被告係乘坐輪椅就醫,被告第一次辱罵係在就醫結束後,戒護人員在後方推動輪椅離開診間,被告稱「我要本人去請啦,你再推看看,你娘雞掰咧,跟你講你是聽不懂」
- 被告第二次辱罵時,戒護人員以手搭在被告身上準備帶被告上車,被告稱「你幹嘛,你幹嘛,幹你娘,你做什麼,幹嘛,我要申請病歷不行哦」
- 被告第三次辱罵,係戒護人員將被告帶上車之過程,被告稱「你不要摸我哦,我怎樣,我有什麼行為,我有什麼行為」、「幹你娘卡好咧」(見本院易卷第175頁、地檢署他卷第86-88頁)
- 可見被告係在戒護人員將被告帶離診間及強制被告上車過程O,因不滿戒護人員之舉動而出言辱罵,堪認被告辱罵均有明確指涉之對象,即在場戒護被告就醫之告訴人2人
- 故被告辯稱不是刻意針對告訴人辱罵等語,不足採信
- ⒊
我才會說這些話等語,難以採憑 |被告辯稱
- 再者,依本院前揭勘驗結果,本案發生時,被告係雙手上銬,告訴人除曾施以強制力將被告推上車外,其餘時間均是站在被告身旁,並無肢體接觸或其他施加強制力之行為
- 被告第一次辱罵告訴人,係告訴人將被告所乘坐之輪椅推離診間時
- 被告第二次辱罵告訴人,係告訴人準備將被告帶上車之際,告訴人均未對被告之身體施加強制力
- 應認被告係因無法當場申請病歷,心生不滿,於告訴人戒護被告離開診間及準備將被告帶上車時,出言辱罵告訴人
- 被告辯稱:他們在戒護我離開時,弄得我很痛,我才會說這些話等語,難以採憑
- ⒋
難認有何正當事由而得以阻卻違法
- 又被告第三次辱罵告訴人,係告訴人將被告推上車之過程,告訴人雖有對被告之身體施加強制力,然被告係受戒護就醫之受刑人,其行動自由本即受有相當之限制,戒護人員於被告就醫結束後,為避免不必要之拖延或造成公眾紛擾,以強制力將被告推上車,屬合法公權力之行使,且自密錄影像內容觀察,其所施加之強制力均屬適當,並無逾越必要程度
- 從而,被告對施以強制力之告訴人辱罵「你娘卡好」等語,難認有何正當事由而得以阻卻違法
- ㈢
堪認為不特定多數人可得見聞之場所
- 被告辱罵「你娘雞掰」之地點係在門O候診區,辱罵「幹你娘」及「你娘卡好」等語,則是在醫院外候車處
- 依證人徐O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罵「你娘雞掰」的地點是在我們推出診間的門O候診區,當時有蠻多其他病患或家屬在等候等語(見本院易卷第135頁)
- 再參本院前開勘驗結果及密錄器畫面擷圖,被告辱罵「你娘雞掰」、「幹你娘」及「你娘卡好」等語時,周圍均有其他病人或行人經過(見本院易卷第175頁、地檢署他卷第86-88頁),堪認為不特定多數人可得見聞之場所
- 三、
應依法論罪科刑
-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在長庚醫院門O候診區及候車處對告訴人辱罵「你娘雞掰」、「幹你娘」及「你娘卡好」等語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 四、
論罪科刑:
- ㈠
法律修正及適用之說明:
- ㈡
罪名及罪數:
- ⒈
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 被告所為,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⒉
應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 被告因未能當場申請病歷,先後出言辱罵「你娘雞掰」、「幹你娘」及「你娘卡好」等語,其時間、空間密接,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
- 被告以一行為犯侮辱公務員罪、對告訴人2人分別犯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 ⒊
故公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 起訴書雖認被告對告訴人2人為侮辱行為,所犯侮辱公務員罪,應予分論併罰
- 惟據證人徐O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辱罵「你娘雞掰」、「幹你娘」及「你娘卡好」時,我和江O剛都在場等語(見本院易卷第138頁),堪認被告係同時侮辱告訴人2人
- 又侮辱公務員係妨害國家公務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被告雖對於告訴人2人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就所犯侮辱公務員罪部分,仍屬單O一罪,故公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科刑: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戒護被告就醫,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不滿未能當場申請病歷,在醫院門O候診區及候車處,公然侮辱告訴人,非但蔑視公權力之行使,亦貶損告訴人之人格
- 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情節、犯後態度、素行、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朱秀晴提起公訴,檢察官周彤芬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理由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OO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拘役59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更正「你娘卡好」應為「幹你娘卡好」,餘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㈡罪名及罪數:⒈被告所為,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法條
- 一、 理由
- ㈠ 理由 | 本院查: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
- 一、 理由 | 程序部分
- 二、 理由 | 程序部分
- ⒈ 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科刑 | 法律修正及適用之說明 | 新舊法
- 刑法第140條
- 刑法第309條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
- ⒉ 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科刑 | 法律修正及適用之說明 | 新舊法
- ⒈ 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科刑 | 罪名及罪數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