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XX號巷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兩車因而倒地,致告訴人受有下背與雙髖骨挫傷、胸部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