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所示之附表,應予補充為如下所示之附表
- 另於證據欄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110年7月27日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公O陳O侵害商O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又被告自民國108年底某日起至109年4月24日上午10時58分許為警循線查獲時止,於臺北市○○區○○街XX號前之攤位及其他不詳處所之市場攤位等地,多次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行為,顯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而論以接續犯
-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商O權人之商O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非法販賣仿冒商O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影響商O權人之商O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O形象,行為要有不該,惟念其犯後終知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美商昂得亞摩公司達成和解,並業已履行和解條件完畢,是此尤顯善弭己咎之誠,堪認良有悔意,復參酌本件查獲之仿冒商O商品數量、市值及陳O販賣期間,暨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被告雖有和解意願,然就和解條件無法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O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共識,致迄未與上開告訴人達成和解,至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O有限責任公司尚未受填補之損害,亦已循附帶民事訴訟方式提出(即本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14號),而可獲得救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再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惜因一時疏慮致罹刑章,事後坦認犯行並深示知錯規過之殷O,更已與部分商O權人即告訴人美商昂得亞摩公司達成民事和解,且已履行和解條件完畢,俾弭己行滋生之損,經告訴人代理人具狀表示不再追究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之意,亦有刑事陳報狀一份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9頁),又被告迄今雖未能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O有限責任公司達成民事和解,然核其主因為渠等間就和解條件無法達成共識,非被告全無和解意願,已如前述,且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O有限責任公司就其等因被告本案犯行所受損害,業已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據以請求被告應負相關損害賠償之責,本院審酌上情,堪認被告確有善後撫咎之誠及悛悔之實據,再既親歷本案偵查、審理程序,復受本次罪刑之科處,信已足收警惕之效,本院認若輔以適當之緩刑條件,當更可惕勵被告謹記此次犯行教訓,同時促使被告再識法治而自新向上,日後信無再犯之虞,是對其所宣告之刑自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並依同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
- 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附此敘明
- 五、
應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確為未經如附表「商O權人」欄所示商O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鑑定報告書、商O註冊資料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O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參,為被告違反商O法侵害商O權之物品,應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慧玲提起公訴,檢察官羅儀珊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附表:編號扣案商品數量商O權人1仿冒「adidas」商O圖樣之上衣17件德商阿迪達斯公司2仿冒「adidas」商O圖樣之外套7件3仿冒「adidas」商O圖樣之褲子85件(含警方採證物1件)4仿冒「PUMA」商O圖樣之上衣11件德商彪馬歐洲公O有限責任公司5仿冒「PUMA」商O圖樣之褲子3件6仿冒「UnderArmour」商O圖樣之上衣18件美商昂德亞摩公司7仿冒「UnderArmour」商O圖樣之外套2件8仿冒「UnderArmour」商O圖樣之褲子24件9仿冒「TheNorthFace」商O圖樣之上衣3件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10仿冒「TheNorthFace」商O圖樣之外套10件11仿冒「TheNorthFace」商O圖樣之褲子5件12仿冒「FILA」商O圖樣之上衣4件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3仿冒「FILA」商O圖樣之褲子1件14仿冒「NIKE」商O圖樣之上衣25件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5仿冒「NIKE」商O圖樣之外套2件16仿冒「NIKE」商O圖樣之褲子21件17仿冒「Arc'teryx」商O圖樣之上衣13件加拿大商艾莫運動加拿大公司XXX:[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
-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