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示
- 二、
第307條亦規定至明
- 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 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而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於自訴程序亦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亦規定至明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自訴人乙OO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自訴人,並由自訴人本人親自蓋印收受,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等情,有該補正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惟自訴人屆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程式違背規定,且逾期未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法條
- 二、 理由 | 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示。
-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43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43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