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應知任何人不得有利用道路XX號「永和豆漿」店前之道路旁,即進入店內購買早餐
- 適告訴人張O英騎乘腳踏車停放在上址店門外,下車徒步欲進入店內購買豆漿時,右腳不慎碰撞到前開被告置放道路旁足以妨礙交通之黑色滑板車,致告訴人跌坐地上,頭部碰撞一旁牆壁,而受有頭部挫傷併頭皮血腫、右手第四、第五指挫擦傷等傷害
- 案經告訴人訴由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再按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 查本件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稽(見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657號卷第15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告訴人訴由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查本件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