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22日上午6時21分前某時,駕車搭載被告乙OO行經臺北市萬華區廣州街與環河南路口停等紅燈時,因駕駛座車窗開啟,被告甲OO無故遭告訴人王O成攻擊,被告乙OO見狀後立即從副駕駛座下車,於同日6時21分許,先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王O成,被告甲OO亦緊接著下車,並自後車廂拿取球棒,將其中1支交與被告乙OO後,2人即基共同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分別持球棒毆打告訴人王O成身體,致告訴人王O成受有左脛骨開放性併粉碎性骨折、右脛骨開放性併粉碎性骨折、右橈骨骨折、尺骨骨折、左O五掌骨開放性骨折合併韌帶破裂及左O三指骨骨折等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乙OO所為均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王O成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1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 、乙OO所為均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