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109年10月25日凌晨6時30分許,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搭載乘客即告訴人左O鐳(所犯傷害犯行,另經本院論罪科刑)至臺北市○○區○○路XX號前,因故起口角爭執,告訴人徒O毆打被告,致被告因此受有左側眼球、眼眶組織鈍傷、顱內損傷等傷害
- 被告因不甘遭毆打,基於傷害之犯意,持車內擺放之熱熔膠條揮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因此受有雙手擦傷、雙膝擦傷等傷害
- 案經告訴人提起傷害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所提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告訴人提起傷害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