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為告訴人胡O中住於新北市○○區○○路XX號3樓處址之4樓鄰居,於民國109年10月25日下午1時許,前往告訴人上開住處查看漏水情形,因雙方有所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拉扯告訴人之手臂,致胡O中受有雙側性前臂擦挫傷、腰(部)脊椎(腰椎)韌帶扭傷及拉傷、頭痛、頭暈及目眩、右前臂表淺傷口
- 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所提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