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起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 二、
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O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O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401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8049號判決、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 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 三、
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O連關係
- 經查,公訴人以本案及本院審理中之前案(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98號),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O連關係,而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偵查終結,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本案並於110年10月1日繫屬於本院等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5697、25890號追加起訴書、110年10月1日北檢邦松110偵25697字第1109077344號函上本院收狀戳附卷為憑
- 惟查,公訴人所指前案業經本院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而改行簡易程序,並於110年9月23日以110年度簡字第1745號判處被告罪刑在案等情,亦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0、21、29頁)在卷可佐,是本案追加起訴繫屬於本院時,前案業已判決,依上O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追加起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報警究辦,始循線查獲
- 甲OO前曾犯竊盜罪,經法院科處有期徒刑確定後,於民國107年5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渠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㈠於110年8月7日凌晨0時4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XX號,徒手竊得陳O達所有總價值(下同)532元之檀O元寶16顆、手工麵線1包、皇O清涼爽身粉1瓶及金O造型飾品1個
- ㈡於110年8月16日上午10時4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XX號前,徒手竊得張O豪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置物箱內總價值3,000元之工具包1個(內有老虎鉗1支、螺絲起子2把、機車大鎖1個及雨鞋1雙)
- 嗣經陳O達及張O豪發覺後,報警究辦,始循線查獲
- 二、
案經陳O達及張O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陳O達及張O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時之自白(供述)
- 全部之犯罪事實
- 2證人即告訴人陳O達及張O豪於警詢時之證詞
- 全部之犯罪事實
- 3證人陳O誠於警詢時之證詞
- (偵第25890號卷)全部之犯罪事實
-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照片
- 全部之犯罪事實
-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影本及扣押物照片
- (偵第25890號卷)被告竊得之物品之事實
- 二、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加起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401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8049號判決,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理由 | 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加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