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案被告甲OO所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張O瑋已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左O掌撕裂傷10公分合併蹠骨骨折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4時42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中正區三元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三元街與南O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O
- 適有對向由東往西騎乘車號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僅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直行三元街之張O瑋,以70至80公里時O超速(速限為時O50公里)行經該處,見狀避煞不及而發生擦撞,致張O瑋人車O地,受有右膝挫傷及擦傷、左O腿脛骨骨折、左O挫傷及擦傷、左O掌撕裂傷10公分合併蹠骨骨折等傷害
- 二、
案經張O瑋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張O瑋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甲OO之供述坦承當時欲左O2告訴人張O瑋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告訴人之臺北市聯合醫院和平院區109年7月21日、109年8月12日診斷證明書各1紙,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12日診斷證明書1紙告訴人因本次車禍受有傷害之事實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被告左O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有肇事原因
- 告訴人超速行駛,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5本案之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相關資料本案車禍之情形6被告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市警局監視器影像及截圖車禍發生經過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OO所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告訴人超速行駛,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5本案之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相關資料本案車禍之情形6被告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市警局監視器影像及截圖車禍發生經過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