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共同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4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事 實
- 一、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在本院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蘇O仁(另案審結)之供述為證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4款之竊盜罪
- 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4款之竊盜罪
- ㈡
被告、同案被告蘇O仁及另1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
- 被告、同案被告蘇O仁及另1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㈢
故不予加重其刑
- 被告前曾受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
- 但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案均非竊盜案件,無從認定他對刑罰反應力明顯薄弱,故不予加重其刑
- ㈣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審酌被告與另案被告蘇O仁等人共同為本案竊盜犯行,除侵害告訴人王O翔財產權外,也影響社會治安,再考量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之態度、所分得財物價值及已將所得財物返還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㈤
依法不再宣告沒收,追徵
- 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
- 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
- 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 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 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 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與同案被告蘇O仁共同竊得之物,然其中5台遙控車為被告所分得,其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則由同案被告蘇O仁取得,有被告、同案被告蘇O仁之供述為證,依照上開說明,應認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不屬於被告之實際犯罪所得
- 再者,被告已將5台遙控車返還給告訴人,有告訴人之陳述可憑(見109年度偵緝字第1562號卷第83頁),被告既然未保有犯罪所得,依法不再宣告沒收、追徵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起訴,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始循線查知上情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執字第158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及以105年度執更字第7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甫於民國104年4月5日入監執行,於109年4月23日未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
- 猶不知悔改,竟夥同蘇O仁(另案通緝)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9年5月5日晚間11時23分許,由上開不詳成年男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甲OO與蘇O仁,前往王O翔位於臺北市○○區○○路XX號住處附近,渠等3人再以不詳方式侵入王O翔住處地下室倉庫,共同竊取王O翔所有之遙控車13台、葡萄酒4瓶、香檳1瓶、日本茶具1組、紀O刀械9把、投影機2台、藍O播放機2台、洗得釘槍2支、洗得釘火藥3盒、瓦斯槍8把、空壓機2台、魔鬼鑽1組、煙斗2支、藝術類石頭6塊、修O機1台及PSP掌中遊樂器1台等物,得手後將竊得財物擺放至上開小客車後車廂,隨即駕車逃逸
- 嗣因王O翔發現財物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方O閱附近路口監視器攝得畫面,始循線查知上情
- 二、
案經王O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4款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結夥3人以上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 | 論罪科刑 | 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4款之竊盜罪。
- ㈢ 事實 | 論罪科刑
- ㈤ 事實 | 論罪科刑
- 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