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8時30分許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萬華區中興橋機車道(往臺北市方向)時,本應注意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防免追撞事故發生,而依當時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前方有告訴人秦O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因前方事故而剎車停駛,被告因未能保持隨時可煞停之安全距離,而不慎追撞告訴人之車O後方,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膝部挫擦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再按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 查本件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稽(見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554號卷第35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查本件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