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意圖 |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29日上午11時18分許,在耕莘文教院之教堂外廊道(址設臺北市○○區○○路XX號),面對在教堂內禱告之證人劉○麟等女性教徒,刻意將雙手高舉使其穿著上衣之衣O往上提升,而裸露其露在褲頭外之男性生殖器
- 嗣證人劉○麟目睹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等語
- 二、
即無論述之必要,合先敘明
- 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應O無罪之判決,則就本案卷內證據資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即無論述之必要,合先敘明
- 三、
自應O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00號判決意旨參照)
-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O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056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
㈢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監視器畫面6張等資為論據
-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係以: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 ㈡證人劉○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㈢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監視器畫面6張等資為論據
- 五、
並沒有故意要裸露生殖器給別人看等語,經查
-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有於公訴意旨所示時間、地點,前往耕莘文教院,並在教堂外廊道停留,且其於該日僅著短褲,並未穿著內褲之事實,然堅詞否認有何公然猥褻之犯行,並辯稱:我案發當天的衣服比較短,所以我撥頭髮時有可能會不小心露出一點點肚皮,但我沒有露出生殖器,且案發時我並不知道教堂裡面有人,我只是站在該處撥頭髮,如果我有裸露生殖器的意圖,應該是要把鈕扣打開,拉鍊、褲子往下拉,且不會隔著一道牆壁來嚇人,但我沒有如此,也只是撥個頭髮,並沒有故意要裸露生殖器給別人看等語
- 經查:
- ㈠
我不會看錯等語
- 公訴意旨認被告有於案發時間、地點,以雙手高舉使其穿著上衣之衣O往上提升,並裸露其男性生殖器一事,固據證人劉○麟於警詢時證稱:今天我在耕莘文教院裡面見到陌生男子公然露出生殖器,當時陌生男子是站在側門口,並面對我,他在我左前方約10點鐘方O,大概100公尺的距離,他的褲頭是低於他的生殖器,但他當時有衣服蓋住我還沒發現,然後他就高舉雙手,露出了生殖器
- 他多次高舉雙手露出生殖器,一次大概1至3秒,大約3次以上,我確定他有刻意朝我們這個方O讓我們看到,印O中被告並有刻意觸碰或套弄生殖器,只有一下子,但因為過度驚嚇,我也忘了等語(見偵卷第21至22頁),及於偵查中結證稱:被告常常在耕莘文教院進出,但他不是教友,我們都會跟他保持距離,當天我們在教堂裡面祈禱念經,被告一直在教堂裡來來去去,當時我跪著,被告就站在我11點鐘的方O,該處有一個落地窗,他站在落地窗外,把手往上舉高,他的上衣就往上提升,我就看到他露在寬鬆海灘褲外面的男性生殖器,我以為我看錯了,我有點嚇到,我就低頭禱告,後來我又再抬起頭來往他那邊看,他一看到我看他,又把他的雙手往上舉高,然後他的上衣就往上提升,又再次露出他的生殖器
- 他的褲腰鬆緊帶位O比較低,大概在髖部的位O,他把手往上舉起時,我可以看到他腹部的人魚線,且他的陰毛很黑,他沒有割包O,我看得很清楚,他是故意把生殖器露在他的褲腰外面,外面還穿大件的T恤擋住,手一往上舉就會露出來
- 他當時是兩隻手往上伸直的方式舉起,根本不是梳頭髮的動作,而且他穿的是沒有拉鍊的褲子,他的陰毛很黑、很多,我不會看錯等語(見偵卷第63至64頁)
- ㈡
放大圖4放大圖5
- 關於案發當時(即被告站在證人劉○麟左前方落地窗外之教堂外廊道時),被告站在耕莘文教院教堂外廊道之行為舉止,業據本院當庭勘驗該處之監視錄影器影像,勘驗結果如下(見易緝卷第54、73至77頁勘驗筆錄及附件):1511:18:24時開始,被告由B步道上走至A走廊,依被告走動膝蓋彎曲的位O觀之,短褲下緣是在遮蓋過膝蓋,小腿肚上方的位O
- 16被告持續往教堂牆面方O靠近,於11:18:28時被告在A走廊、面對教堂內部的方O站定,11:18:28時起,被告雙手同時舉起,持續觸摸自己的髮鬢、耳後、臉部,上衣下襬則隨著被告舉手而被提高,此時短褲下緣在過膝一段距離、小腿肚的位O詳見放大圖5】
- 一直到11:18:36時,被告始將舉起的雙手放下,停留站在原處,持續看向教堂內部、略為襬動放下的雙手
- 1711:18:42時,被告再次舉起右手,觸摸自己額頭、髮鬢部位,上衣下襬亦隨著被告舉手而稍微提高,11:18:45時,被告放下右手並轉身,沿A走廊往畫面下方走去
- 1811:18:46時,被告雙手置於短褲上緣,將短褲往上拉後,雙手放入短褲口袋內繼續行走
- 1911:18:50時,被告行走間,手放在短褲口袋,短褲下緣約在膝蓋上、小腿肚上方的位O
- 被告於11:18:54時離開畫面,至影片結束前,被告均未再出現
- 放大圖4放大圖5
- ㈢
在案發地點裸露其生殖器
- 證人劉○麟之證詞有下述瑕疵,尚無從僅憑其證詞,遽認被告確有於案發時間,在案發地點裸露其生殖器:
- 1.
確與事實有所出入
- 證人劉○麟雖明確證述案發時,被告有在其左前方之落地窗外,以兩隻手往上伸直方式,裸露其生殖器等語,然細繹證人劉○麟所證稱「被告多次高舉雙手露出生殖器,一次大概1至3秒,大約3次以上」、「印O中被告有刻意觸碰或套弄生殖器,只有一下子,但我也忘了」、「被告當時是兩隻手往上伸直的方式舉起,根本不是梳頭髮的動作」之內容,實與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器影像,勘驗結果顯示被告在落地窗前停留時,僅有「2次」、各「8秒」、「3秒」抬舉雙手之動作第1次係於11:18:28時至11:18:36時,約8秒鐘時間,被告「舉起雙手」觸摸自己髮鬢、耳後、臉部(見前述編號16、放大圖5之勘驗截圖),第2次則係於11:18:42至11:18:45時,約3秒鐘時間,被告「單O右手」觸碰自己額頭、髮鬢部位(見前述編號17勘驗截圖)】,且抬手方式係「手肘彎曲」、「舉至肩膀高度」、「觸碰其髮鬢、臉部」(見前述放大圖5之勘驗截圖)之情形不符,亦與被告站立該處時,雙手僅有觸碰其自身髮鬢、臉部處,並無任何觸碰下體或套弄下半身生殖器之情形,更明顯有間,是足認證人劉○麟對於被告裸露生殖器之方式、次數、有無撫弄生殖器等本案最為重要細節之證述,確與事實有所出入
- 2.
確有證人劉○麟所指將生殖器外露在褲腰外之情
- 又證人劉○麟所證稱「被告褲腰鬆緊帶的位子比較低」、「被告穿的是沒有拉鍊的褲子」、「被告的褲頭是低於他的生殖器」、「被告沒有割包O,他是故意把生殖器露在他的褲腰外面」等語,除與被告自述其當日係穿著有拉鍊之短褲,且其生殖器有割過包O之情不符外(見易緝卷第57頁),亦與本院勘驗被告於案發同日在耕莘文教院大廳行走之影像,結果顯示該時被告所穿著之短褲褲頭中央向下凹陷,似拉鍊未拉或鈕扣未扣,而可認被告該日穿著之褲子係設有拉鍊或鈕扣(見易緝卷第29、109頁勘驗筆錄附件),並非鬆緊帶一節有別
- 再者,被告案發後,自站立處轉身離開教堂外廊道時,係正朝監視錄影器之方O行走,由該時被告所著短褲係在腰間下緣位O一節以觀,可知該時被告之生殖器已在短褲之內(見前述編號19勘驗截圖之正面照),而被告如前述既係穿著有拉鍊或鈕扣之短褲,則倘被告站在教堂外廊道時,確有如證人劉○麟所述,將「生殖器外露在褲腰外」,得以舉手、抬高上衣下襬之方式隨意露出生殖器,衡情被告於裸露完至轉身離去之過程O,當會有將生殖器放回短褲內,或稍微用力拉開褲頭、拉上拉鍊、鈕扣或調整生殖器位O之舉,然依本院前述勘驗結果,被告離去時,非但無任何觸摸下體、生殖器位O之行為,反而係直接轉身、正面朝向監視錄影器之方O行走,再於行走中將手放置短褲口袋、自然拉提短褲位O,依此情觀之,更難認被告於案發時,確有證人劉○麟所指將生殖器外露在褲腰外之情
- 3.
地點裸露生殖器而為公然猥褻之行為
- 從而,證人劉○麟雖證述被告有在其左前方之落地窗外,以兩手往上伸直方式,裸露其生殖器,然上開證詞就被告裸露生殖器之方式、次數、有無撫弄生殖器、短褲樣式等與本案最為相關之重要細節,均與卷內監視錄影器影像之勘驗結果不符,則在被告否認其有露出生殖器,耕莘文教院教堂外廊道之監視錄影器影像,又未能直接攝得被告裸露生殖器畫面之情形下,本院實難僅以證人劉○麟有明顯瑕疵可指之證詞,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是依卷內事證,尚無從遽認被告客觀上確有於案發時間、地點裸露生殖器而為公然猥褻之行為
- ㈣
供人觀覽猥褻行為之意圖
- 再者,縱認被告客觀上確有因短褲較為寬鬆滑落、身體動作而衣O上提,進而裸露出其生殖器之事實,然依本院完整勘驗案發前後約1小時左右,被告在耕莘文教院教堂內、外進出之監視錄影器影像結果(見易緝卷第63至97頁),雖可見被告有於數秒之短暫時間內拉起上衣袒露胸部、褲子位O較低、褲子較鬆而須拉提、手扶褲頭(見易緝卷第65、79頁勘驗筆錄及附件),服儀不甚莊重之情形,然審酌上開行為之時間僅短暫數秒,且被告除服儀不甚莊重外,均無任何特別將短褲下拉、鬆開褲頭或拉鍊、褪下短褲或撫弄下體位O之猥褻行為,更始終穿著短褲,並有多次於行走間拉提短褲,以免短褲下滑之舉止(見易緝卷第67、69、73、77、79頁勘驗筆錄及附件),亦難認被告於案發時,主觀上確有以裸露生殖器方式,供人觀覽猥褻行為之意圖
- 六、
即應O被告無罪之諭知
-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客觀上尚不能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訴人所指公然猥褻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即應O被告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戚瑛瑛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等語
-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係以: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00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056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