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經警到場查悉上情
- 甲OO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9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及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0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民國110年1月28日執行完畢出監
-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10年10月15日20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XX號便利商店內,見置放於該處貨架上,由店長李O竹所支配管領之啤酒疏於看管而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啤酒1罐得手
- 嗣李O竹發覺遭竊而於該店結帳櫃檯前將甲OO攔下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李O竹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O竹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
- 復有現場監視器畫面錄影光碟1片及現場照片5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臻明確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