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王O芳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0年10月21日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43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