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未扣案之附表二所示商品,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明知附表一所示商O |基於意圖販賣而陳O、持有仿冒商O商品之犯意 |發現係屬仿冒商品,始悉上情
- 甲OO明知附表一所示商O,係附表一所示商O權人,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O權之註冊商O,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現仍在商O專用期間,任何人未經前開商O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O,亦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陳O
- 又上述商O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前揭商O圖樣之商品,在國O及國O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O及商品
- 詎甲OO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O、持有仿冒商O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某日起,迄於同年6月底止,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以拍賣帳號「boyO」,經營K-2FasXXX網路商店,公然陳O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O商品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選購
- 嗣經國O影視有限公司員工上O購得後送採證,發現係屬仿冒商品,始悉上情
- 二、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中28頁坦承不諱(見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39號卷第28頁),並有蝦皮拍賣網站拍賣帳號「boyO」經營K-2FasXXX網路XX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15至19、21至25、27至29頁、本院110年度智簡字第56號卷第5至6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核屬單O陳O行為之延續,應論以一罪 |係犯商O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O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又刑法上所稱「陳O」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O,無論行為時O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被告自109年3月某日起,迄於同年6月底止,意圖販賣而持續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犯行,核屬單O陳O行為之延續,應論以一罪
- 四、
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意圖販賣而陳O仿冒商O商品,漠視商O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O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不小之侵害,損害商O權人之信O及利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O聲譽,所為殊值非議
- 惟念被告犯後全然坦承犯行,且除本案外,先前並無犯罪而經法院論罪科刑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 此外,對於已求償之告訴人日本雙葉社株式會社所授權之國O影視有限公司,被告亦盡力與其達成和解,並已履行賠償完畢,而國O影視有限公司亦已具狀表示同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給予被告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刑事陳報狀、和解契約書在卷可佐(見本院110年度智簡字第17至19頁),足認本件所生之危害已稍有減輕
- 並考量本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非法陳O仿冒商O商品之數量、期間,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二專肄業之智識程度、從商而月收入約10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39號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被告未曾因故意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再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情,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積極面對過錯,且與告訴人日本雙葉社株式會社所授權之國O影視有限公司和解,並已履行賠償一情,業如前述,足認被告有悔悟之心,且告訴人日本雙葉社株式會社所授權之國O影視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之處分,故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六、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應依商O法第98條規定
- 至聲請簡易判決書意旨稱:扣案之仿冒上開商O圖樣之商品係侵害商O權之物,請依商O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云云
- 惟依卷內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並無扣得仿冒上開商O圖樣之商品(見偵卷第47頁)
- 又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均係侵害商O權之物品,應依商O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 七、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O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八、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九、
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未據告訴)附表二:編號未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上開「蠟筆小新」圖示商O圖樣之T恤1件2仿冒上開「蠟筆小新」圖示商O圖樣之襪子1雙XXX:[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商標法第97條前段
-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
- 五、 事實及理由
- 六、 事實及理由
- 七、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商標法第97條前段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