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
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林O緯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已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蕭永昌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兩側上肢擦傷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7月7日晚上10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XX號誌時應依號誌指示轉彎,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違規左轉,適林OO(93年OO月生)騎乘UBIO自行車沿中華路二段行人穿越道由南O北方向行經上開路口,2車遂發生擦撞,致林OO因此受有腦震盪、臉部擦傷、左O頷擦傷、兩側上肢擦傷等傷害
- 二、
案經林OO之父林O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林OO之父林O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O緯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