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非法持有魚槍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魚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1103021353號)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第9條第3項之規定 |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O法律
-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甲OO為本案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9條第3項,業於民國109年6月10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2日生效
- 惟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被告均會成立非法持有魚槍罪,且修正前後之刑度並無改變,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9條第3項之規定
- 三、
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本院裁量就被告所犯非法持有魚槍罪部分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非法持有魚槍罪
- 又被告前於107年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12月27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本院審酌被告前案犯行,與其於本案中所犯非法持有魚槍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不同、情節亦有異,難認被告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參照上開解釋意旨,且考量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後,本院裁量就被告所犯非法持有魚槍罪部分,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四、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本院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持有魚槍之行為,對於社會治安帶來潛在的危險,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持有魚槍之期間、其犯行所生之危害、其於警詢時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沒收部分
- 扣案之魚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制式魚槍,以橡皮彈力為發射動力,可發射隨附之金O箭,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9月3日刑鑑字第1100071387號鑑定書可佐(偵卷第83頁),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屬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之罪宣告沒收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楊思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非法持有魚槍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刑法第2條第1項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第3項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第3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第3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五、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38條第1項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第3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