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 甲OO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4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2日執行完畢
- 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8月21日12時27分許,在文O生活館有限公司(下稱文O公司)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路XX號小北百貨康定店內,以將商品藏匿於背包之方式,徒手竊取商店貨架上之健酪乳酸飲料及生活冰咖啡義式拿鐵各1瓶(價值合計新臺幣45元)
- 嗣該店店員陳O嵐驚覺有異,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文O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文O公司代理人陳O嵐於警詢中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上開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5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可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