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調查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自停車場離去時未注意而碰撞告訴人之行為情節,及告訴人受有挫傷之傷害等情,兼衡被告於本院調查庭坦承犯行,並向告訴人道歉之犯後態度,先前與告訴人因賠償金額意見不一致而尚未給付賠償,告訴人當庭向本院表示無調解意願並請依法處理等語,復參酌被告碩士之智識程度,從事教職,離婚,需扶養2名子女及給付母親生活費,另每月支付房租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