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提起公訴,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肩膀挫傷及多處擦傷之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1日上午1時4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148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復興南路2段口左轉時,本應注意左轉時,應讓行人優先通行,且在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 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行人曾O強沿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148巷由西往東穿越前開路口而步行在行人穿越道上,因而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曾O強受有左側踝部、足部、肩膀挫傷及多處擦傷之傷害
- 二、
案經曾O強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甲OO之供述坦承過失傷害犯行2告訴人曾O強之證詞全部犯罪事實3告訴人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109年11月1日診斷證明書1紙告訴人因本次車禍受有傷害之事實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被告左轉彎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而有肇事原因5本案之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相關資料本案車禍之情形6監視器影像車禍發生經過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過失致人受傷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