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明知在所經營蝦皮購物網站帳號「chaXXX945」的網頁上 |基於擅自重製及公O傳輸之犯意
- 甲OO原係雲O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雲O公司)之員工,明知在所經營蝦皮購物網站帳號「chaXXX945」的網頁上,使用於販售「時間寵愛」商品之介紹圖片12張(下簡稱系爭圖片),係雲O公司享有圖片之著作財產權,未經雲O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O傳輸,竟基於擅自重製及公O傳輸之犯意,自民國109年1月間某日起,在新北市○○區○○路XX號3樓住處,利用網際網路XX號所販售上開商品之網頁上,以供不特定之人者上O瀏覽
- 嗣雲O公司員工上O發現後,始悉上情
- 案經雲O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二、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本案之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三、
論罪科刑:
- 四、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嗣雲O公司員工上O發現後,始悉上情
- 甲OO原係雲O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雲O公司)之員工,明知在所經營蝦皮購物網站帳號「chaXXX945」的網頁上,使用於販售「時間寵愛」商品之介紹圖片12張(下簡稱系爭圖片),係雲O公司享有圖片之著作財產權,未經雲O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O傳輸,竟基於擅自重製及公O傳輸之犯意,自民國109年1月間某日起,在新北市○○區○○路XX號3樓住處,利用網際網路XX號所販售上開商品之網頁上,以供不特定之人者上O瀏覽
- 嗣雲O公司員工上O發現後,始悉上情
- 二、
案經雲O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 案經雲O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使用告訴人雲O公司系爭圖片之事實,然辯稱:伊不瞭解有關著作權法的問題,因為當時伊係雲O員工,公司說要達成業績,所以伊就自己買公司產品,但是用不完,所以才在網路上賣云云
- 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具狀指訴明確,且訊之被告亦不否認在網路上賣要用公司照片時未告知公司之事實,足認被告於網路上使用系爭圖片確係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之事實
- 另並有蝦皮購物網站帳號「chaXXX945」賣場申請人資料、上開賣場網頁使用告訴人系爭圖片之網頁列印資料及告訴人所有系爭圖片之原O圖檔資料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違法重製及同法第92條擅自公O傳輸等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違法重製及同法第92條擅自公O傳輸等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著作權法,第91條
- 著作權法,第92條
- 著作權法,第91條
- 著作權法,第92條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O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 被告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即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違法重製及同法第92條擅自公O傳輸等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 著作權法第92條
-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 著作權法第92條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