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誹謗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前因不滿張O德檢舉其在臺北市立圖書館中山分館閱覽室毀損及竊盜報紙,對張O德為妨害名譽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8,000元,並經張O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29日10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XX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樓走廊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接續陳述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內容,指謫張O德為詐騙集團車手、專門在圖書館拐錢、騙財騙色等不實事項,足以毀損張O德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張O德提出告訴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就本件妨害名譽案件,於110年10月15日成立和解,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於同年月19日收狀)乙節,此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均附卷可按,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