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邱舜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甲○○之供述證明被告於案發時地,與告訴人乙○○發生口角爭執,徒手抓告訴人乙○○頭髮,將其甩向床上之事實
- 2告訴人乙○○之指訴證明被告全部犯罪事實
- 3案發現場錄影畫面3張及本署勘驗報告1份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徒手拉扯告訴人頭髮,將其甩向床上及毆打方式傷害之事實
- 4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110年3月29日北市衛署醫字第0101090517號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證明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
- 二、
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家庭暴力之傷害罪
- 核被告甲○○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家庭暴力之傷害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 查被告與告訴人乙○○為姊弟關係,業經其等陳述在卷(偵卷第8頁、15頁),則被告與告訴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而被告對告訴人為本案身體之不法侵害,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然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罰則規定,自仍應依刑法之規定論處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家庭暴力之傷害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