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以及論罪,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甲OO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被告雖符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 |故認無須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甲OO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雙方互有衝突、被告犯罪後態度、告訴人所受損害,以及雙方因金額認知差距致未能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均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 另被告雖符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累犯規定,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
- 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因被告符合累犯規定之前案為強制案件,與本案傷害、恐嚇危害安全類型不同,故認無須加重其刑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305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基於公然侮辱、恐嚇之犯意 |致生危害於安全
- 甲OO係新北市○○區○○街XX號2樓房屋之出租人,因積欠該房屋所屬吉O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O會)管理費與停車費,致其房O於民國109年7月24日凌晨3時58分前未久無法進入該社區停車場,甲OO經房O反映後,致電該社區警衛O,要求擔任警衛O陳O慶先讓其房O之車O進入社區,惟經陳O慶援引管O會之相關規定加以拒絕,甲OO遂揚言前往社區警衛O找陳O慶理論,陳O慶則預先報警處理
- 甲OO隨後於同日凌晨3時58分許抵達社區警衛O內,與陳O慶發生爭執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猛推陳O慶,致陳O慶向後重摔在地,在場之管O會安全委員楊O聖加以勸阻後,陳O慶起身走出警衛O,欲向甫O場之警員陳述遭到攻擊之事,甲OO見狀竟又跟上O去,突然自陳O慶之右側,以右手揮拳重擊陳O慶之頭部,使陳O慶向後重摔在地,再以右腳重踹陳O慶之胸腹部,致陳O慶受有左側眼球及眼眶組織鈍傷、胸壁鈍傷、髖部鈍挫傷之傷害
- 隨後於警員處理過程O,甲OO又基於公然侮辱、恐嚇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警衛O前馬路邊,以「幹你娘」、「操你媽」等語辱罵陳O慶,並向陳O慶恫稱「就是要修理你、你要注意一點吼」等語,使陳O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二、
案經陳O慶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5條之恐嚇、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恐嚇與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罪處斷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