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壹、主刑部分:甲OO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貳、沒收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玖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甲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甲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甲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甲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甲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事實及理由
- 一、
致生損害於簡O鳳之財產利益
- 甲OO於民國107年2月起受友人簡O鳳之委任,以甲OO於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開立之592Q0000000號帳戶,為簡O鳳操作股票交易事務
- 甲OO遂為簡O鳳操作股票交易,而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收款日期,在臺北市○○區○○路XX號2樓租屋處或租屋處樓下,收取簡O鳳所交付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款項後,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買進日期,買進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股票、張O
- 詎甲OO於108年間,因自己操作股票當沖虧損,並需清償銀行貸款,而急需資金,竟意圖損害簡O鳳之利益,未經簡O鳳之指示或同意,分別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賣出日期,賣出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股票、張O,並將附表各該編號所示、賣出股票所得之款項挪為己用,用於填補其股票當沖虧損及清償其銀行貸款,致生損害於簡O鳳之財產利益
- 二、
坦承不諱
- 三、
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 依上開補強證據,足見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堪可採認為真
-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有上揭事實欄所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 四、
論罪科刑之依據:
- ㈠
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共6罪)
- ㈡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被告所犯上開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㈢
且嚴重違背其與告訴人間信賴關係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素行良好
- 其受告訴人簡O鳳之委託從事股票買賣,卻因自身急需資金填補股票虧損及清償其銀行貸款,竟未經告訴人同意賣出股票,並將賣出股票所得挪為己用,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害非微,且嚴重違背其與告訴人間信賴關係,所為實屬不該
- 併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與告訴人私下協議分期償還上開款項,惟迄今僅償還新臺幣(下同)18萬元等節,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明確(見本院審易字卷第95頁),核與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相符(見本院審易字卷第81頁),且有被告所提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供參(見本院審簡字卷第15頁、第21頁)
- 兼衡被告自述商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捷運清潔工作、月收入2萬8,000元、離婚、無需扶養之對象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字卷第97頁),並考量其各次犯行所生損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即附表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五、
沒收部分:
- 未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賣出日期/金額(不含稅金、手續費)」欄所示賣出之款項(共計88萬9,750元),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 惟查,被告迄今業已賠償18萬元予告訴人,業經認定如前
- 準此,被告之犯罪所得共計88萬9,750元,經扣除上揭已實際發還與告訴人之18萬元,尚餘70萬9,750元,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4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大智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 四、論罪科刑之依據:㈠核被告甲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共6罪)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依據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42條第1項
- 刑法第51條第5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8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