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灰色粉末壹袋(含包裝袋壹只,淨重零點零零肆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零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 事 實
- 理 由
- 一、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 ㈠
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 被告甲OO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635號卷下稱偵卷】第11至15頁、第62至63頁、本院易字卷第23至25頁)
- ㈡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2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自願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5、19至24頁)
- 二、
論罪科刑:
- ㈠
罪名: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㈡
不予加重其刑之說明:
- 1.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矚訴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1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嗣於105年5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2.
實難認被告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而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 惟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固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而於前揭法條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參照)
- 查本案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固符合累犯認定之要件,惟本院審酌其雖有上述妨害自由之科刑與執行紀錄,然與本案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保護法益、罪質類型等截然不同,欠缺關聯性及類似性,實難認被告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而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意旨,爰裁量不予加重本刑
- ㈢
量刑: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不可取
- 兼衡被告將所駕之車O出借予他人,如他人使用該車進行毒品買賣行為,尚可能使被告自身陷入刑事調查之困境,對於出借物品與他人自當謹慎,且應承擔可能之風險
- 惟念本件扣案之灰色粉末為菸灰狀態,犯罪所生之危害尚輕,且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在賣水果、經濟小康、尚O父母須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25頁),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沒收:
- 查扣案之灰色粉末1袋係經被告所駕駛之車O中所扣得,且經送驗後,同時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2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見偵卷第5頁),惟因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已混同成單一成體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 至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 又上述毒品之外包裝,於送請鑑定機關鑑定時,無論係以何種方式刮取或分離毒品秤重,該等包裝袋內仍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足認與上述扣案之毒品有不可析離之關係,仍應依刑法38條第1項規定,一併諭知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 本案經檢察官江宇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法條
- 一、 事實
- ㈠ 理由 | 論罪科刑 | 罪名
- 2. 理由 | 論罪科刑 | 不予加重其刑之說明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憲法第8條
- 憲法第23條
- 刑法第47條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參照
- 三、 理由 | 沒收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