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程序
主文
- 甲OO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
- 理 由
- 一、
證據名稱: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又被告以一行為公然侮辱告訴人即員警吳O楓,同時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僅因員警到場依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菸害防制法之規定取締在公園內吸菸,竟心生不滿,不圖克制情緒,遽以穢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即告訴人吳O楓,漠視國家法治,影響我國公權力之行使,實屬不該
- 惟念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終坦承犯行,參以告訴人即員警吳O楓到庭表示:請依法處理等語(見本院審易卷第27頁),兼衡被告於案發時雖未滿80歲而尚不符刑法第18條第3項減輕其刑之規定,然確屬年事已高,暨其智識程度(高中畢業)、生活狀況(無業,經濟情況貧寒)、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偵查起訴,檢察官唐仲慶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又被告以一行為公然侮辱告訴人即員警吳O楓,同時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法條
- ㈠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140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㈡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3項
- 刑法第140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