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一審判決
主文
- 原判決撤銷
- 甲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事 實
- 一、
明知林O揚人車O地受有傷害 |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下稱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之故意
- 甲OO無合格駕駛執照,於民國108年6月6日下午5時38分許,駕駛謝苑佐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林融祺,沿嘉義市西區垂楊路XX號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誌為直行箭頭綠燈之路O,貿然右轉新建街
- 適有林O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機車,沿垂楊路垂楊大橋慢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路O,甲OO煞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林O揚因而人車O地,受有「顏O挫傷併下顎骨骨折、下巴撕裂傷、左側肢體挫傷併左手及左O擦傷」之傷害
- 詎甲OO於發生交通事故後,明知林O揚人車O地受有傷害,竟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下稱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之故意,未停車察看,亦未立即報警或採取必要之救護,逕自駕駛上開自小客車離去
- 嗣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林O揚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林O揚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壹、
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傳聞證據 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 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然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本院卷第58-59、82頁),或未到庭或具狀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 貳、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前開無照駕車過失傷害、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時坦承不諱(原審卷第200、206-207、20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O揚於警詢、偵查時(警卷第5-7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205號卷《下稱偵1卷》第21-22頁)證述之情節相符,復經證人即自小客車車主謝苑佐(警卷第10頁、偵1卷第21-23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交查字第21號卷《下稱偵2卷》第24-25頁、原審卷第148-164頁)、證人即自小客車乘客林融祺(警卷第15-16頁、偵2卷第15-16頁、原審卷第186-200頁)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時證述屬實,且有車號000-0000號之車O詳細資料報表1紙(警卷第19頁)、林O揚之天主教中華聖母修O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卷第21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警卷第22-24頁)、現場照片39張(警卷第25-45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警卷第46-47頁)附卷可稽
- 從而,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 二、
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並有相當因果關係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
- 按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
-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XX號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 查上開垂楊路XX號誌,於綠燈時僅有直行箭頭綠燈之號誌,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現場照片2張(警卷第22、32頁)在卷可考
- 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自小客車,本應注意上開規定,且依當時情形,客觀上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於該路O右轉,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是被告確有違反上開注意義務之過失甚明
- 再者,交通部公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誌指示(箭頭直行綠燈)右轉彎行駛,為肇事原因
- 林O揚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無肇事因素」等情,有嘉義區監理所108年11月25日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O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1份(偵1卷第45-48頁)附卷可按,益徵被告確有前揭違反注意義務之情事甚明
- 而告訴人確因本件車禍受有前述傷害,已如前述,是告訴人既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傷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並有相當因果關係
- 三、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無照駕車過失傷害、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參、
論罪科刑:
- 肆、
撤銷改判理由:
- 一、
惟查
- 原審以被告上開無照駕車過失傷害、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之犯行,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 惟查:
- ㈠
原審「未及審酌」刑法第185條之4業已修正(如前述)
- 原審「未及審酌」刑法第185條之4業已修正(如前述),而未為新舊法之比較,乃逕予適用舊法,容有未洽
- ㈡
駛至路O後再行右轉之過失,亦有未合
- 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係有未依標誌(禁止左右轉)、標線(直行車道)及號誌指示(箭頭直行綠燈)右轉彎行駛之過失,亦如前述
- 原審未予詳究,而認被告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未先換入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O後再行右轉之過失,亦有未合
- ㈢
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期臻適法
- 被告上訴意旨以有意與告訴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並予緩刑之宣告,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
- 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期臻適法
- 二、
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十月,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應負全部過失責任,造成告訴人受有如上非輕之傷勢,且明知肇事致告訴人受傷,竟於肇事後隨即駕車逃離現場,未對告訴人採取任何照護措施,所為對於傷者及道路交通安全均造成相當危險,應予非難
- 兼衡被告於原審時已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雖一再聲稱欲與告訴人和解,然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亦未見有任何欲和解之積極作為,且告訴人於本院時陳稱:車禍發生迄今2年多,被告都避不見面,連一通電話、一句道歉都沒有,也沒有賠償我半毛錢等語(本院卷第57-58頁),顯見被告實無和解之意願
- O被告於原審時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受僱從事裝設冷氣工作,未婚尚無子女,與母親、弟弟同住等一切情狀,就無照駕車過失傷害部分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就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罪部分,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十月,以示懲儆
- 伍、
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7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4
- 刑法,第284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 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過失傷害犯行部分,僅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未論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容有未洽,惟該部分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已於原審時當庭告知被告所犯法條,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法條
- 壹、 理由 | 證據能力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 二、 理由 |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
- 一、 理由 | 論罪科刑 | 新舊法
- 刑法第185條之4
- 刑法第185條之4
- 刑法第185條之4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4
- 二、 理由 | 論罪科刑 | 新舊法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
- 刑法第284條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㈠ 理由 | 撤銷改判理由
- 伍、 理由 | 撤銷改判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1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