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王O怡係鄰居,緣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在臺南市○區○○路XX號2樓住處後方加蓋鐵皮浪板,致每逢下雨時,雨水流入其住處,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1日上午5時50分許,手持長條木棍刺穿上開鐵皮浪板,致該鐵皮浪板破洞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