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1月7日下午3時19分許,駕駛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19線公路XX號前時,本應注意配帶安全帽應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並應注意車前狀況,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因未繫緊安全帽扣環致安全帽晃動遮蔽視線,而未注意車前狀況,待其調整安全帽後見前方由楊O賜駕駛之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僅相距數十公尺,閃避不及,遂追撞楊O賜所駕駛之上開機車,致楊O賜受有左側第3、4、5、6肋骨閉鎖性骨折、左O擦傷、左手及左手肘擦傷、下背和骨盆挫傷等傷害
- 甲OO於肇事後,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即向O報到場處理之警員表明係肇事者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佐,依據前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A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