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 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所處拘役刑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所處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按本件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O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訊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 又依同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二、
O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三第7行有關乙○○辱罵戊○○部分,起訴書原記載「你們都是新市人」部分變更為「你們都市場人」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三、
應論以包括之一行為,併予敘明 |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雖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
- 核被告乙○○所為,分別係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 所稱「家庭暴力罪」者,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乙○○與告訴人丙○○為兄弟關係,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 又被告所為犯罪事實四之傷害、毀損犯行,雖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自仍應依刑法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四傷害丙○○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 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
- 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O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898號、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 查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時O地,以「你娘老雞掰」、「我哩幹破你娘老機掰」、「幹你祖外嬤」等語辱罵告訴人丁○○
- 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所示時O地,以「幹你娘老雞掰」、「幹你娘」、「婊子」等語辱罵告訴人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所為,並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較為合理,核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行為,併予敘明
- 四、
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被告乙○○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犯罪所得瓦斯桶2支,已發還告訴人甲○○,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警4卷第27頁),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即無需再對被告沒收犯罪所得
- 五、
O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乙○○隨意竊取甲○○營業用之瓦斯桶,造成其營業上不便之程度
- 無故衝撞丁○○攤位之物品,造成其財物損失及影響其攤位之商業經營,於員警到場後仍公然在馬O上辱罵告訴人丁○○,並出言恐嚇,令人感到難堪、不快及畏懼之程度
- 在超商前馬O上無故辱罵告訴人戊○○及恐嚇其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造成之危害程度
- 並兼衡被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尚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甲○○之諒解
- 與告訴人丁○○、戊○○、丙○○未能達成和解,取得其等之原O
- O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辱罵、恐嚇告訴人之言語內容,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新化牧場當割草工人,時薪新臺幣(下同)160元,月收入約12800元,並無任何人需要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1項第5、6、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紀芊宇提起公訴,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 犯罪事實
- 宣告刑一如犯罪事實欄一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二如犯罪事實欄二乙○○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三如犯罪事實欄三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四如犯罪事實欄四乙○○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件: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始循線查悉上情
-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26日1時49分許、同日2時2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路XX號之1甲○○經營之宏哥炸雞攤位前,見甲○○所有而置放在該址之瓦斯桶2支(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3,020元)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上開物品,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 嗣經甲○○發現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O監視器,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嗣經丁○○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 乙○○因不滿丁○○歌唱,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0年5月15日8時30分許,騎乘普通重型機車,駛至臺南市○市區○○街XX號後面丁○○經營之農O攤位前,衝撞該攤位,毀損丁○○所有之圓鍬、鋤頭、樹木剪、旗幟,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丁○○
- 丁○○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後,乙○○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馬O上,公然對丁○○辱罵「你娘老雞掰」、「我哩幹破你娘老機掰」、「幹你祖外嬤」等語,足以貶損丁○○之名譽,並恫稱「您爸絕對搞得你倒攤」等語,足生危害於丁○○之財產安全
- 嗣經丁○○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 三、
嗣經戊○○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 乙○○因細故與戊○○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於110年4月23日15時許,在臺南市○市區○○路XX號戊○○經營之全O超商前,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馬O上,公然對戊○○辱罵「幹你娘老雞掰」、「幹你娘」、「婊子」等語,足以貶損戊○○之名譽,並恫稱「你沒有遇過兄弟,不知道什麼叫做兄弟」、「你們兩個我認識,你們都是新市人,你們很有錢,你爸絕對把你搞倒」、「你爸看你在市場還能生活多久」等語,足生危害於戊○○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
- 嗣經戊○○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 四、
嗣經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 乙○○與丙○○為兄弟,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於109年11月22日19時許,丙○○原與家人在其父親位O臺南市○市區○○路XX號之住處聚餐,於過程O適逢乙○○飲酒後返家,雙方因細故發生口角,詎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與丙○○互毆,致丙○○受有右臉頰擦傷、左O外側瘀傷、左手腕擦傷、左O趾擦傷等傷害
- 另基於毀損之犯意,以腳踹踢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O,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丙○○
- 嗣經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 五、
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甲○○、丁○○、戊○○、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又被告所為犯罪事實四之傷害、毀損犯行,雖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自仍應依刑法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四傷害丙○○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3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至第170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
- 刑法第354條
- 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898號,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第51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犯罪事實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