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乙OO涉犯同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10日9時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永康區大灣路外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臺南市○○區○○○0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發生,且該路段之速限為時O50公里,不得超速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而貿然超速直行,適有被告蔡O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000號前起駛欲穿越道路時,本應注意車輛起駛前,其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等情,竟疏未注意及此,仍貿然起駛穿越道路,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甲OO受有右側上臂及雙膝挫傷、右手肘及右膝擦傷之傷害
- 告訴人蔡O量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左側鎖骨骨折、左側第二至第六肋骨骨折併氣血胸、肺炎等,致無法與他人為語言之溝通,生活無法自理之重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被告乙OO涉犯同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被告乙OO涉犯同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O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臺南市永康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被告乙OO涉犯同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被告乙OO涉犯同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