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附件證據「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3張」,更正為「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 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蔡O縈同意,無正當理由侵入告訴人之住處,不僅對告訴人之居住安寧造成危害,更造成告訴人心理不安及困擾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 並考量被告陳稱犯罪動機是想跟告訴人做朋友,然被告既已駕駛機車在戶外尾隨徒步行走之告訴人,已有與告訴人對話之機會,自無侵入告訴人住宅之必要,是其所述犯罪動機,應非可信
- 復斟酌本案是因被告無法徒手打開第二道門,方才離開,而非被告主動離開
- 兼衡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職業為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五、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 |
- 甲OO與蔡O縈互不認識,民國110年7月2日16時許,甲OO見蔡O縈獨自行走於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六街XX號之租屋處外,趁蔡O縈以感應扣開啓該址大門之際,尾隨進入該址,蔡O縈發現後,趕緊進入第二道門並馬上關門,甲OO因無法徒手打開第二道門方才離開
- 嗣經警獲報後,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蔡O縈訴由本署偵辦
-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蔡O縈訴由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