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
第452條亦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亦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葛O榮告訴被告甲OO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足生損害於葛O榮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9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其猶未知悔改,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5日4時37分許,在葛O榮位於臺南市○○區○○路XX號住處前,對該址大門外牆、地板及葛O榮保管使用停放於門口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左邊車身潑灑紅漆,並以紅漆在上開車輛駕駛座車門、車O上書寫「首腦詐騙」等文字,致美觀功能減損,足生損害於葛O榮
- 二、
案經葛O榮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葛O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9張、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共15張在卷可資佐證,堪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之行為態樣包括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因財物同時具物質性及功能性兩種價值,毀棄、損壞係對財物本身之「物質性」予以侵害,致令不堪用則係對財物效用之「功能性」予以侵害,且物依其機能、價值,具有一定之美觀,倘實施毀棄、損壞行為顯著有害於美觀,縱對物之本質之機能無害,亦足以減損物之效用,一般汽車除供行駛作為交通工具,其外型鈑金之美觀,亦屬依其原來用途得以使用之效用,且屬主要效用之一,亦應認得成立毀損器物罪(月旦法學教室第3期第20頁,甘添貴教授「噴漆與毀損」參照)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 又其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三、查本件告訴人葛O榮告訴被告甲OO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