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3月15日14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00○道路XX號前時,理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疏於注意其右前側路肩有正在跑步之告訴人張O叡,竟貿然靠右行駛,致騎乘之機車追撞前方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頭部擦挫傷、下背鈍傷、右上肢及左O肢擦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 三、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四、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茲告訴人已與被告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