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上午11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歸仁區中山路XX號誌之指揮,而依當時天候為晴、日間自然光線、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成O路一段自北往南方向行駛至此,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肢體多處擦挫傷、姿勢性眩暈、頭部損傷、頸部挫傷、背挫傷、手部挫傷、小腿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本院110年度南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34號、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調解筆錄影本1紙可參(交簡卷第38至39頁),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其等告訴之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交簡卷第50頁)等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